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7561号
原告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海公司)诉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顺海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顺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46元(此款已由顺海公司预交),由顺海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人民陪审员 孔新颜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