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547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4256R。
负责人:卢慧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奇,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塘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6703366Y。
法定代表人:葛顺海,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诉被告***、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申国胜
人民陪审员 吴志龄
人民陪审员 程鑑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