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576703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常州法院系统有多个执行案件,涉案标的巨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承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