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5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生,户籍地盐城市盐都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70336-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4月4日生,住常州市。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金240000元,利息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价值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项。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承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