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吉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0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304、306、308、3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高黎社区外环路佳兆金域花园会所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坤。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659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593.9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且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花园××期××号等车位合计909个,其中462个车位已由本院(2021)粤0606民初34189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3164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车位的建设施工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剩余447个车位分别由本院(2022)粤0606民初1489号及(2021)粤0606民初34189号案首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情形的,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破产程序处理;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按财产保全和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如申请执行人对财产处置法院适用“按财产保全和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的清偿原则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向财产处置法院提交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的立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提交的,将按照财产处置法院确定的清偿原则予以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咨询服务费26593.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无处置权的车位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00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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