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吉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73号 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304、306、308、3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高黎社区外环路佳兆业金域花园会所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73183.58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佳兆业金域花园项目七期项目主体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原告负责佛山佳兆业金域花园项目七期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编制及总承包单位的核对等服务,合同总金额暂计144265.98元。原告提交施工预算并经被告审核通过后,按实际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楼栋建筑面积及审减率情况计取造价咨询服务总价,付款方式为每一期,原告提交模拟清单转包干预算书并经被告审核通过后,自原告申请,被告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该期造价咨询服务总价的50%等;自被告提交审核完毕的模拟清单转包干预算至佳兆地产集团二次审核完毕后(时间不超过6个月),被告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该期造价咨询服务费总价的100%。接受委托后,原告依约提交了模拟清单转包干预算并经被告方审核通过。被告于2021年1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进度款72132.99元。2021年1月6日,原被告就该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145316.57元。原告依约开具全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合同款本金73183.58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定了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完成其义务,但被告拖欠咨询费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服务咨询款余额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涉案《佛山佳兆业金域花园八期项目主体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对服务的具体内容、工期要求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原告请款时应及时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款项;同时原告请款的前提条件是自被告提交审核完毕的模拟清单转包干预算至业主方二次审核完毕后(时间不超过6个月),被告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该期造价咨询服务费总价的100%等。 二、2021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最终确认涉案工程的咨询服务费结算总金额为145316.57元,原告确认被告已实际支付了72132.99元;针对余款73183.58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8日开具了涉案咨询服务费余款73183.58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同日送达至被告向其请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对尚欠咨询服务费73183.5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实际请款日期应当是其送达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之日即2021年1月8日,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此日期起45天内支付款项,但被告逾期仍未支付完毕,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原告诉请计收利息合法有理,但利息应当从逾期之日即2021年2月23日起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73183.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183.5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6.01元,由原告广州市吉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6.01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理想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