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2财保15号
申请人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徐州龙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0万元。申请人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徐州龙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0万元,案外人徐州龙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得对本案被申请人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良
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