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303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152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548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北侧房产、徐州市鼓楼区雪佛兰4S店维修车间及展示厅房产、徐州市维维大道56号房产、徐州市铜山路南侧175号房产、徐州市北京路东侧、珠江路南侧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对徐州市铜山路南侧175号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流拍。其他房产因有较高数额的抵押,本案不便处置。 5、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股值较低,本案暂不宜进行处置。 6、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阚学军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书记员  卢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