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本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东都商业内街2及办公楼1单元2012-2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6722962B(1/1)。
被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本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梅本水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