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本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3民初507号
原告: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东都商业内街2及办公1单元2012、2013、2014。
法定代表人:*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2018年1月16日,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江苏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