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10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争,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格林春天物业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立争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立争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高立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立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5元,减半收取13752.5元,由高立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