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百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2330号 原告: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672918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百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润水路东侧春华街北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W325C16。 法定代表人:胡倍倍。 原告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