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汉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荣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