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皋市怡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滨、陈广礼,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217号(魏棉二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洪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09)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滨中民四初字第11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