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京赣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京赣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宣仁墩村金沙一巷一号厂办;
法定代表人:刘小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京赣缘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2月6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9703.0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月8日、2月9日、2月25日、3月18日、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关于不动产:(1)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委托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南通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南通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机动车:(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18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