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恢11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7层3-7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