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8民初429号
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山西华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