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眱宜飞、某某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10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81032762,地址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
***与***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0000元及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线下向有关单位调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3年3月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城区××时代××号不动产(登记在法定代表人王浩名下),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在淘宝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向申请人及债权人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但无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在原执行案件中对该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3年10月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苏N×××**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在原执行案件中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2年10月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本院已建议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3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按照我院要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
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周 磊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