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肖自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明,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浩,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唐云,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先飞,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诺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诺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3154623.72元,执行到位564221.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浩银行存款2212元、扣划被执行人唐云银行存款11141.87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00.04元,扣划被执行人王先飞银行存款4598.51元;
3.本院通过宿迁市车管所查询,查封了登记在***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N×××**车辆、查封了唐云名下车牌号为苏N×××**、苏N×××**车辆、王先飞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车辆,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
4.本院通过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拍卖了被执行人唐云名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39-2-503室房产并分得拍卖款337859元、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浩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通和桂园西区313-501室的房产并分得拍卖款188310元;
5.本院至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唐云、***、王先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诺一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朱卫庆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