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7828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842325813E,住所地**市洪泽湖路**。
法定代表人:乔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强、李晓静,江苏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81032762,住,住所地**市宿城区北海路**时代茗苑****/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申请保全人:王浩,男,1978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宿城区双庄镇通和桂园小区******。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申请保全人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燊元公司)、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保全人永燊元公司、王浩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保全(先保全永燊元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如保全数额不足,对不足部分再保全王浩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保全数额为10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进行保全(先保全江苏永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如保全数额不足,对不足部分再保全王浩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保全数额为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臧玉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