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2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老城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吕天姹。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紫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迎宾大道鸿鑫商业区11号楼2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吕元卿。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3月2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与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紫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紫云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7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100元,共计2699100元(含申请执行费29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紫云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9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未支付工程款267000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9月17日至全部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先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