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25执8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南环路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由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8323104.0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16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9028元;2、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95655.1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19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382元;3、由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贞丰县珉谷镇坡旗村、阴滩村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房产两处进行评估拍卖,已成功拍出。拍卖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剩余款项已退还给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科际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整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就本案执行依据所载明的权利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华葛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232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