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市协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天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星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黔西市协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英志,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坤,系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市协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黔西市协和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0762.76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4日起以370762.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缴纳案件受理费418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461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的执行款金额为411618.76元(包含违约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180元);二、由被执行人黔西市协和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申请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90000元,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321618.76元;三、申请执行费54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申请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