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1805号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双山新区幺塘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85857。
法定代表人:彭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锋,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解放路42号(贞宸花园7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677L。
法定代表人:吕天津。
被告:张业宽,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解放路42号(贞宸花园7号楼一层)。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方于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165元,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兰
书 记 员 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