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6兴化市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156号
原告:兴化市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过境公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严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1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淮安市第二市政公司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