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盛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81578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6198。
法定代表人:***袁*,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6)苏132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德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迁盛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拆费22000元及租金2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宿迁盛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德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德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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