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泰山路西侧顺河路南侧16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815780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练,泗洪县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化友,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张 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朱贝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