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浮桥镇平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江苏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2870号
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平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新仓村,组织机构代码L47248073。
经营者***,男,1962年5月2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胡寨镇农贸市场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781713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平安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江苏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平安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平安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