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858号之一
申请人:梓皓商贸(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55014516J。
法定代表人:周小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雅静,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信用代码91320412578175739D。
法定代表人:唐世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梓皓商贸(江苏)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梓皓商贸(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