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虞执字第01004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宋道乐运输费人民币82500元,履行时间及方式:在2014年10月28日前履行人民币52500元,在2015年2月12日前履行人民币30000元。二、双方约定:如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履行的,则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从2014年7月22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就未付部分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以下的银行贷款利率向***计算利息损失;***有权就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运输费、受理费、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2元,由***、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4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71960元。另发现: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1400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