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0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富胜。
**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75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时文英、***、***、***等八人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均同意于2014年3月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11月3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时文英、***、***、***及**等九人的工资共计195539.27元,具体为**9428元、**行7034.54元、***12460.51元、***5310元、时文英5955元、***13817.62元、***6750元、***65997.3元、**68786.3元;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牵涉;**、***、***、***、时文英、***、***、***及**等九人同意放弃向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有关劳动权益的权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
2015年1月7日,**与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州锦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428元:2015年1月19日给付1000元(已履行),余款8428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一次性履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或款交至法院后转交申请执行人(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73×××17);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未付款部分一并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5年1月19日履行交付到法院(已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及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7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