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3164号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发钢管钢模出租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香山村(原外塘村)。
经营者:徐龙生,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张锦宇,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东门町商业广场10幢619号。
法定代表人:卞国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丁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发钢管钢模出租站与被告苏州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宁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宁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