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2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苏原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794500850,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新城区泰州路**。
法定代表人:杨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百润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6514281XB,,住所地邳州市滨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翥,居民。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百润木业有限公司、陈翥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