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原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原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3127号
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原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盛鑫佳园。
法包代表人:杨传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张可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张瑞娜,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娄昊,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杨专永,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
被告:王威,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邳州市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张瑞娜、娄昊、杨专永、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张一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