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2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的妻子),女,1968年7月30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181579460152L,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01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政府有债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4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890.09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7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未实际实施。2018年10月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也未发现其下落。
2018年5月3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江南人家31幢2单元602室及车库的房地产有抵押且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该财产待处置后分配。
2018年11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