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1144号
申请人:***,男性,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321119197005051855,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32111919690604181X,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317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