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81民初287号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如才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小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2MA1TA3TL4Y。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65********,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孙家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行宫永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946015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如才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茅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茅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茅东公司、***连带给付价款14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茅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多年,截至2019年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47000元。被告***挂靠被告茅东公司对外发生业务往来。
被告茅东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茅东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结账单(收款收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供应石灰,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结算确认供应石灰475吨,单价310元,商定价款147000元。结算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价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石灰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当及时给付价款147000元。被告***未能及时给付价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标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挂靠在被告茅东公司名下,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茅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如才建材经营部价款14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丹徒区上党如才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吴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二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