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11181号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南华圣景小区3栋4楼。
法定代表人:邹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53192元,违约金10638.40元,共计63830.40元;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损失158303.60元;三、驳回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承担(由**直接支付给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到庭申报其名下在兴仁有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一套(详见第二条第4项)外,无其他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2月22日等多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贵州兴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础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等银行有9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到1682.48元不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2022年11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80元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
2.查明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账户6个,余额为0元至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上述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予以额度冻结(2022年11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冻结金额较少,故未予以划拨。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豪爵牌摩托车(号牌号码:贵EM××××)、钱江牌(号牌号码:贵EM××××)摩托车各一辆,因上述二辆摩托车均无处置价值,故未予以查封处置。
4.经向兴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兴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贵州省兴仁市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兴仁市不动产权第0××3号,建筑面积:124.11㎡,共有人陈明琼、李光学、李兴政、李兴辉、张小丽),上述房屋本院已委托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予以查封(2024年11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房屋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故暂不宜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向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累计纳税保费为0元。因上述保险无处置价值,故未予以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委托兴仁市人民法院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悬赏金额为执行到位标的的2%,悬赏期限为一年。
七、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2022年2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书华,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予以确认,且电话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245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名下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书华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1)黔230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245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环
书 记 员  唐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