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66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208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坝办事处南环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30119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6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被多次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证券等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6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