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执异45号
异议人(申请人):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6层18-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兴义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72号。
被执行人:***,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72号。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南环路172号。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兴义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9)黔23执恢34号],申请人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证明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9)黔23执恢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在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对兴义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将债权转让通过在中国商报公布的形式对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贵州新鑫资产投资合伙企业为(2019)黔23执恢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 坤
审判员 王**敏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