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06执24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以公告形式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城市花园小区A1、A7号楼不动产,查封案号为(2020)苏0706民初1762号。由于上述不动产本案属于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等,涉案不动产暂时还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上述查封不动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健
审判员高旭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