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6555号
申请人: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育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百仑生物反应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临港自控设备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百仑生物反应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百仑生物反应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为二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