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622号之三
原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育钢。
被告:刘立冷,男,汉族,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鼎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立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40元,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006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3060元,被告刘立冷自愿负担7000元。
审 判 长  王肖琳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
人民陪审员  贺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凤娟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