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7668号
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浦南镇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任某(曾用名:任某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第三人:***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镇海路38-1-9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某、***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95元,由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长安
审 判 员 黄议萱
人民陪审员 朱国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