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9470545K,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花园13号楼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育钢。
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2283288B,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蔡王平。
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公司)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8日,本院以现场公告形式查封了被执行人利华公司所有的位于利华城市花园A1、A7楼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到期日2023年6月7日。
(2)2022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22)苏0706执恢117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利华公司名下的位于利华城市花园A1、A7楼房号分别为1-101、1-102、2-103、2-104、3-105、6-108六套门面房和房号分别为1-301(一单元301号)、1-402(一单元402号)、8-402(八单元402号)、8-602(八单元602号)四套住宅。
(3)2022年9月27日10时至9月28日10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公开第一次拍卖六套门面房,起拍价分别为234.33万元、250.7万元、297.64万元、252.47万元、301.36万元、258.46万元。最终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
(4)2022年10月13日,强顺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以本次拍卖的流拍价接收案涉六套门面房,冲抵被执行人利华公司所欠的部分工程款。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涉及问题楼盘集中处理,暂不能作出以房抵债的裁定。
(5)案涉的1-301(一单元301号)、1-402(一单元402号)、8-402(八单元402号)、8-602(八单元602号)四套住宅也因有产权纠纷暂无法拍卖处置。
2.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涉及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在执案件16件。另外,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3年1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0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健
审判员  杨路
审判员  尹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