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苏07执154号
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22)苏07民终3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认你司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3007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你司作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令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该款项。后,你司一直未予交纳该30070元。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已执行到位30070元,并由你司承担本案执行费351元。至此,本案执行你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部分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