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措施,且申请人扬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