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11财保97号
申请人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9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原告提供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9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永生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