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33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大道6-60号。
负责人:***。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