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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339号 原告:***,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大道6-60号。 负责人:***。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