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2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与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苏0322财保4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24196.46元;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224196.46元债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名下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